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和清算办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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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益蕊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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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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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转给以下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一)关爱和资助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 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方面的慈善组织;
(二)推动医学发展和医学人才培育的慈善组织;
(三)关爱孤儿、贫困家庭的慈善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或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