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慈善组织认定证书、法人登记证书。
慈善组织认定证书、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保管。
二、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及标识: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等。
2.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需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3.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4.其它事由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的。
5.任何用途使用证书复印件,都需注明“用途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二)使用手续:
1.符合上述情形,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盖章的,需填写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签字同意,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2. 各项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三、处罚
四、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原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