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人事管理事项除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二、聘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由秘书处统筹,发出招聘启事。
第七条 财务主要负责人及秘书长的聘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确定。
第八条 基金会员工的甄选,以品德、学识、能力、体格及适应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劣汰的用人机制。
第九条 基金会招聘流程:
1、由秘书处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信息内容包括:
职位名称及聘请名额;任职资格;薪金待遇;到岗日期等内容。
2、应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符合录用条件的,将由秘书处
审批录用。入职时,需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
三、试用
第十条 新聘任人员应试用合格才正式录用,全职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
四、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正式签署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凡被基金会录用的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固定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五、 辞职及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缘由,经秘书长及理事长批准后,离职员工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职。
1、 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员工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
2、 合同期内申请辞职的,员工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经评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基金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经评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六、薪酬福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根据岗位、职务实行固定月薪工资制,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七条 基金会员工工资标准主要反映员工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是依据员工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的个性化工资形式。
第十八条 员工福利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失业、计划生育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10日,员工工资直接由财务人员按时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七、休假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员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秘书处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秘书处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秘书处,由秘书处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并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
第二十五条 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办公室通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九、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年度工作全面考核。
第二十八条 员工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委托他人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劳动出勤、团结协助、遵纪守法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三十一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二条 具有以下行为的员工,基金会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或辞退:
1、 盗窃基金会财产,挪用公款,故意损毁基金会财务者。
2、 浪费办公室资源者。
3、 泄露基金会机密,致使基金会受重大损失者。
4、 品行不端,严重损毁基金会信誉者。
5、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天以上者。
6、 仿效上级签字,盗用公章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十、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秘书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