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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儿童保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包括但不限于与儿童接触的所有康复师、项目人员、志愿者、管理人员、家长及其他儿童。本办法将在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广州市益蕊脑瘫儿童康复中心、易馨康中医门诊部强制执行,并告知所有相关合作单位。

我们相信所有的儿童都有权受到保护,免于受到忽视、身体伤害、性虐待或情感虐待。本办法概述了关于儿童保护应该遵照的原则;对待、处理危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及潜在风险时的方式和程序;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条

我们肩负着保护全体受助儿童的责任,旨在为所有儿童营造一个健康、安全、充满温暖支持的康复环境,避免他们遭受任何形式的伤害。对于益蕊来说,儿童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所有的工作人员都需要迅速和专业地采取行动,确保我们的儿童在疑似受到虐待行为的情况下获得保护。所有涉嫌违反儿童保护的个案,都应立即按此实施办法报告并处置。


第三条

儿童保护办法是基于地方、国家和国际的相关法律建立的,其中包括: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12,特别是第5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特别是第14条,35条;

(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保护免受虐待和忽视;第34--保护免受性剥削;


第四条

儿童虐待的定义,虐待有四种类型: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和忽视。所有的员工都应该意识到虐待或儿童安全问题很少是能被一种定义或标签囊括的独立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多个问题将彼此重叠。

身体虐待是虐待的一种形式,可能涉及到殴打、摇晃、摔打、毒害、烧伤或烫伤、淹溺、使其窒息或者其他对儿童造成身体伤害的方式。

情感虐待是指对儿童持续性的情感虐待,如对孩子心理状态和情绪发展造成严重和持续的不良影响。其中可能包括,告诉孩子他们是毫无价值或不被尊重的,有缺陷的等。

性虐待(sexualabuse指强迫受害者接受来自异性或同性与性有关的活动,如抚摸、亲吻、拥抱、暴露性器官、口交、性交等行为。性虐待还可能包括其他行为,例如让儿童观看或者参与制作性图像,观看性活动,鼓励儿童进行不恰当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或以性虐待的目的抚育儿童(包括通过互联网)。性虐待不仅仅针对成年男子,妇女和其他儿童也一样会试行性虐待行为。

忽视是指持续无法满足儿童基本的身体和心理的需求,可能导致儿童的健康或发展受到严重的损害。例如,未能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住所、治疗、适当的照顾等。


第五条

为了实施儿童保护办法,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将:

(一)    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二)    建立儿童保护工作小组;

(三)    建立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    制定管理规范,按以上所列的行为准则及制度实施儿童保护。


第六条 组织管理规范

(一)    执行范围: 下列人员必须遵守关于儿童保护的行为准则

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员工);

志愿者;

理事会/董事会成员;

签订短期合约的人,包括实习生、顾问、研究人员等;

捐赠方、记者、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任何因为本机构的工作可以直接接触到儿童的人。

(二)    筛查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志愿者、实习生和专家顾问时,对其是否具有不利于儿童的行为倾向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入职前开展儿童保护准则的相关培训,在工作过程中跟进督导和阶段性评估,确保工作人员理解并遵循准则要求。

(三)    开展与儿童相关的项目时,项目设计以儿童权利为本。

(四)    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1.  尊重不同地区儿童的风俗习惯。

2.  所有关于儿童的宣传材料, 包括纸质的和电子材料,都以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用适合儿童理解能力的表达方式。

3.  确保在处理与儿童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给儿童参与的机会,根据儿童的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考虑,不随意打断、阻止儿童发言,对于儿童的表达和倾诉做到基本的同理和接纳。

(五)    保护儿童安全:

1.  禁止让儿童参与危险性的活动。组织外出活动时,应充分保护儿童,切实保证儿童安全。

2.  不得雇佣童工。

3.  不得让儿童从事有害的行为,如吸毒、观看色情或暴力音像资料等。

4.  机构有责任评估服务环境安全风险,确保以儿童安全视角设计安排服务设施。

(六)    保护儿童隐私:

1.  当每个受助儿童进入项目的时候,都需要确保其监护人知晓儿童保护政策,并就儿童肖像权和康复资料的使用、保存等情况与机构签署权利与义务使用协议;

2.  严格按照机构规定合法合规地拍摄、存储、传播及使用有关儿童康复资料、图片及录像等;

3.  通过服务活动获取的儿童资料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避免任何人随意接触、随意获取。

(三)     

(四)     

(五)     

(六)     

(五)     

(六)     

(七)    应定期对各合作方或项目的儿童及其相关养护人员提供儿童保护培训,提高其对可能受到虐待或其他权益侵害的行为的认识并知晓举报渠道和方式。

(八)    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开展需要遵守关于儿童保护的行为准则;

(九)    建立违反儿童保护行为准则和管理规范的举报、回应和处理制度。任何人员发现疑似违反儿童保护的行为,需要及时上报,并对疑似受害者提出关怀;若证实有违反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必根据本管理规范予以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当所有工作人员加入本组织时,都要接受都有关于儿童保护的培训,内容包括介绍本组织的儿童保护准则和管理规范。如发生员工严重违纪行为,即刻停止其工作并展开相应调查,视情节严重性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诉诸法律。

(一)    尊重所有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儿童接触时,不使用含辱骂、攻击、污秽的语言;不随意评价儿童。

(二)    为儿童提供服务时,不偏爱或忽视任何儿童。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情感虐待。

(三)    拍摄照片(视频)以及发布时需征求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同意。照片不得随意公开发布,包括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

(四)    尊重儿童的隐私,不私自打听和泄露儿童的个人信息。

(五)    避免与儿童有不适当的接触:

1.  避免出现远离他人、与儿童独处的行为。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康复师、志愿者在与儿童接触时需保持两名成员以上在场。一对一服务的康复治疗等医疗行为过程,须确保所在场地在在公共空间或指定的诊疗场所。

2.  6周岁以上女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照料、康复服务。若未能安排时,须确保在照料、康复期间,有其他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  避免与儿童有过于亲密的肢体接触,禁止触摸儿童身体敏感部位,禁止对儿童采取任何有性挑逗嫌疑的行为。医学治疗期间触及身体敏感部位的,须有两个或以上人员同时在场。

4.  当儿童能够生活自理时,不需要干涉或代替。

5.  工作人员不应该单独与一名或多名儿童住宿, 无论是否住宿在员工家、项目工作点或其它任何地方,如果情况特殊,必须提前获得机构负责人以及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六)    不得以语言或身体行为进行挑逗或不恰当的暗示。

(七)    工作人员应对和处理儿童疑似受虐待可采取以下方式:

1.  让疑似受虐待的孩子自由地倾诉,不打断;

2.  保持冷静,不反应过度;

3.  给予安慰性的点头和话语,例如这不是你的错你来和我说这件事是对的、“ 我想帮助你等等,不要埋怨孩子为什么不早一点透露等进行二次伤害;

4.  在适当的时候告诉孩子,为了帮助他们,员工必须将信息传达给其他人;并告知孩子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处理的方式和流程等;

5.  不要主动做出任何身体碰触作为安慰;

6.  应尽快向机构主管报告,并跟进最新情况。


第八条 报告和回应

(一)    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如接到儿童或他人举报、发现或怀疑他人存在违反本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机构主管报告,若此人为嫌疑人,则直接报告给上一级主管。

(二)    当有举报发生时,必须在24 小时内启动机构内部回应机制。收到报告的主管应联合益蕊儿童保护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在决定应对处理有争议或顾虑的活动中,应把“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准则和一切解决办法的出发点。

(三)    被举报的机构工作人员应马上停止与儿童有任何接触的工作。工作人员对于调查的情况和儿童的信息应该严格保密。

(四)    在任何儿童受到暴力的情况下,儿童都不应受到指责。工作人员应向儿童明确指出受虐或举报不是他们的错误。

(五)    在处理过程中,儿童的意见应当被充分地尊重和予以考虑,并让儿童知道机构将主动积极采取行动确保他们的安全。儿童应获知下一步会有什么情况发生。

(六)    如果机构内部不能处理或该情况不适宜由机构内部处理,应将顾虑报告外部相关机构,寻求合作和帮助。

(七)    如果工作人员发现儿童在其家庭、学校或社区等场所遭受暴力或有受暴风险,依据《反家暴法》相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九条 违反儿童保护准则的处理

(一)    如果违反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被证实,最严重可导致:

1.  对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  对志愿者,终止志愿关系;

3.  对顾问,终止顾问关系;

4.  对合作伙伴,暂停/终止合作。

(二)    此外,如果该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本组织将联系当地的执法部门,确保儿童得到保护,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