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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益蕊)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统筹,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专员负责信息统计和更新。


第三条
  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四条
  信息公开渠道包括: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以及对利益相关人直接告知。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五条
  公开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情况、财务活动情况和其他信息等。


第六条
  基本信息公开内容和落实措施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含: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落实措施包括:

基本信息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官方网站同步发布变更信息。基本信息的公开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募捐活动情况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落实措施:

(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二)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12项所规定的信息。

(三)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可以依托相关慈善项目情况公开,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要求必须明确活动所支持的慈善项目。


第八条
  慈善项目情况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落实措施:

设立慈善项目时,应于30日之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财务活动公开内容和落实措施

(一)在下列财产活动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投资;

3.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二)在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三)本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公示实施流程为:信息专员按照公示表格收集填写、签字;交财务部核实、签字,最后经秘书长审核、签字,由信息专员负责发布,并填写《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信息公示记录表》。其中非数据类有关情况公示,不需通过财务部核实,其他流程同上。


第十二条
  以下三类信息直接告知利益相关人:

(一)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三)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秘书长应及时做出提醒。半年内收到两次提醒的部门需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进行两次书面说明或因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给益蕊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部门,将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