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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制度

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树立人口基金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章程》,在《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布管理及新闻发言人


第二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 1 名,由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的对外发布;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非重大问题和涉及到专项业务工作的对外信息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需严格遵守其以下基本职责:

(一) 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基金会秘书处的协调下,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人口基金会相关工作重点和进展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置,媒体、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其它应公开发布的重要信息;

(二) 了解并分析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基金会所涉及业务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三) 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第四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 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 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四) 实施归口管理,秘书处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采访申请,协调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秘书处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五) 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六) 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条 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对外发布信息,应事先经首席新闻发言人同意或授权,并通知宣传部进行备案。

 

第三章 新闻发布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内容包括:

 (一) 常规信息:基金会依法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信息;

 (二) 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媒体集中关注的基金会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三) 社会热点:属于基金会职责范围内应公开说明情况的社会公众已经或有可能关注的事件、话题;

 (四)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危机等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基金会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五) 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六)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2019年 10月 28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