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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一)为本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与指导;

(二)参与本基金会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活动;

(三)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终止服务,须提交书面申请,完成相关工作交接之后,即可取消志愿者资格;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应当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志愿者本身的专业形象;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志愿者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和志愿者日程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前,基金会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四章 志愿者激励

第十二条 志愿者激励

(一)根据志愿者要求,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如制作颁发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证书等;

(二)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三)本基金会招募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但本基金会亦或根据具体项目基金活动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如膳食、交通费用)、保险或工作安全保障等福利,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